执行大讲堂: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5-17 17:41:47


    执行最为顺利的情况就是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超过执行标的,法院直接进行扣划,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但是这种情况往往是最不常见的,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经常碰到的就是“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搬好小板凳仔细听听我们这堂课。

    一、什么是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二、案例分析

    【案件】执行不能案例

    2017年6月张某因驾驶农用三轮车在乡道上将黄某撞伤,经鉴定,黄某为9级伤残。2017年8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4万元整。2018年2月,经过我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赔偿黄某3万余元。同月,黄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某既未及时报告财产也未及时履行。后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在潭头乡找到了张某。经法官的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为低保户。我院执行局就此案申请了司法救助,最后通过此种方式黄某拿到了3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例】执行难案例

    2014年8月,永丰县法院就罗某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徐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银行、工商、房管、车管所等查询,徐某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我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寻找都无法查实徐某去向。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明,徐某以其姐夫彭某的名义入股江西某酒业公司并以其姐夫的名义参与分红,同时通过彭某调查被执行人徐某的下落,成功查到并联系上徐某。  

  徐某在我院执行干警陪同下来到永丰法院。执行干警向徐某耐心释法,说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后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与罗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付清赔偿款项。 这起“骨头案”得以顺利执结。

    三、“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请广大群众相信我们执行干警,我们不忘职责,永远在路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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