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014年8月19日,永丰县法院就罗某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徐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5月21日,徐某以其姐夫彭某的名义入股江西欧阳修酒业公司,并出资31400元占股份30%。2015年3月23日,徐某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在案件执行中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其持有的欧阳修酒业所持有的股权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转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日前,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以他人名义入股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判决生效后,恶意转移自己的股权,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