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养鹅意外亡 雇主担责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8-06-19 13:40:43


    永丰法院网讯  雇员在饲养鹅苗时意外身亡,雇主担责须赔偿。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李某赔偿雇员钟某家属各项损失23万余元。

    钟某生前承包了一水库,李某雇请钟某在其水库塑料棚内饲养鹅苗,并支付钟某相应工资。在饲养过程中,塑料棚内保温采用煤炉烧煤供暖方式。后钟某在棚内意外身亡。李某在支付了4万元丧葬费后不肯再支付其他费用,钟某子女便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雇请钟某饲养鹅苗,并约定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二人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雇主的李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有相关养殖经验,对在全封闭简易塑料棚内的环境下工作会发生缺氧、窒息以及煤炉烧煤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危险应属明知。然而,钟某却忽视该项危险的发生,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钟某自身承担事故30%的责任,李某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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