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为七旬老人曾某追回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余元。
2016年10月,曾某载人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与彭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曾某及其所载的人受伤住院治疗,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曾某负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曾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22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悉数赔偿了费用,彭某却以各种借口推辞。无奈之下,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向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彭某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但彭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查得彭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遂当机立断,对彭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无奈之下,彭某到永丰法院主动履行义务,将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