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力还款 担保人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7-10-19 10:42:49


    永丰法院网讯  2011年,被执行人温某向某银行借款1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张某、陈某为其担保,并签了借款合同,期限三年;保证人对借款人所发生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间,温某仅偿还了2013年5月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温某做生意赔了本,未按约偿还本金及2013年5月以后的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多次催还借款未果后,将温某及两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

    2014年5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真实有效,依法作出判决,温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该银行本金18万元及利息,张某、陈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温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温某及两名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经过查询他们在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温某无可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张某、陈某有固定收入,遂冻结了二人的工资卡,定期从中扣划一部分工资偿还欠款。

    近期,二人因是担保人,和温某一起列入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贷款等,给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恼。二人遂借钱将剩欠该银行的本息全部还清,法院将其工资卡解封,使此案画上了句号。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有被亲戚朋友要求借钱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经历,有些人因面子薄,不好意思说“不”,替人借了款或提供了担保。殊不知,帮人借钱和提供担保都是有风险的,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尽管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但难度可想而知。此案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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