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往往以为到法院打官司,胜诉了,尽管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申请执行了就认为钱就到手了,没有拿到钱就认定执行人员不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却不知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2017年4月20,王某开着电动农用三轮车在某乡村小学门口不慎撞倒吴某,造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家属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承担各项损失及赔款共计二十六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吴某家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王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到王某名下没有财产并且为低保户。王某为其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现在监狱服刑。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执行不能!
全国法院都在大力解决执行难,“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的“执行难”。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因为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不应归属“执行难”范畴。
当然,作为一名执行干警,我们一定会尽自己最大地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我们也很无奈!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都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希望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同时提醒公众防患于未然,在诉讼阶段就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执行阶段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