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工揽工触刑律 领罪获刑言悔迟

  发布时间:2016-12-09 17:20:51


    为揽工程竟到工地上阻挠、为难,触犯刑律身陷囹圄。12月9 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杨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均为永丰县佐龙乡五石村村民。2016年上半年,永丰县绕城公路三标段开始施工,工程车需途经杨某甲等人所在村。5月初,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钰鑫(在逃)、李斌(在逃)等人,以三标段的工程车压坏、弄脏其村里道路为由,多次找到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聂仁美要求承包填土方工程,但均遭到拒绝。5月28日14时许,杨某甲驾驶其自己所有的白色越野车来到三标段工地铁桥路口时,为使聂仁美过来谈判土方工程事宜,故意让其车辆保险丝跳闸致使车辆熄火停在铁桥路口,导致工地上的工程车无法进出。之后聂仁美来到现场,双方商谈未果,杨某甲一气之下随手捡起一根木棍将停在旁边的一辆挖机玻璃砸坏。20分钟左右后,杨某甲等人在警方协调下将车推离铁桥路口,工地得以继续施工。聂仁美担心杨某甲等人还会继续要求承包土方工程并阻止施工将影响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及进度,遂向杨某甲等人提出工程不能给他们做,但可以拿点酒钱给他们,经一番商议确定由三标段项目部按工程进度给杨某甲等人16000元。6月7日,三标段项目部财务人员傅小刚将10000元转至李斌账户内,该款杨某甲等四人每人分得1200元,剩余用于吃饭等消费;7月份,因阻工事宜均由杨某甲牵头,聂仁美决定额外多给2000元给其,并安排财务人员傅小刚将8000元转至杨某甲提供的其朋友张素平账户内,杨某甲拿出6000元来,每人分得1000元,剩余用于吃饭等消费。9月21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违法所得。

    永丰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平自愿交易的原则,以暴力、威胁手段阻工、揽工,强迫他人接受土方承包服务,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杨某甲为主犯,杨某乙为从犯,并综合其他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