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驾驶出事故 两车司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16 15:44:48


    机动车应取得相应牌照并投保交强险,永丰两名机动车驾驶员却心存侥幸,不料发生两车相撞,造成其中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8639.3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16年1月,郑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永丰县陶唐乡出发前往石马镇,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因故障相向停放在公路中间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两人为同等责任。经鉴定,郑某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郑某遂向永丰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郑某要求杨某赔偿相应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要求,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造成的损害,依法酌定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聂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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