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重标准还是同一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6 09:13:48


    2010年11月25日买受人黄某在付清首付款后与出卖人福建某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第七条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零点伍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7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2、违约责任在本合同附件六中已述及的,按其约定执行,违约责任在本合同附件六未述及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而附件六第二条对按揭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1、买受人于2010年11月25日前付首付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捌元整(含10月上旬交定金贰万元),90日内每逾期一天,则每日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零点伍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超过90日后依照《合同》第七条第1项第(2)点约定方式处理;2、除上述款项外,其余购房款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6、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如不足《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差额部分买受人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每逾期一日,每日按买受人应补交的差额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伍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于2011年7月按揭贷款八十万元付清房款。因开发商在厦门花数亿元购地,工程当年从建了六层(取得预售资格)开始恶意停建二年多时间后才复建至18层,致使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到现在还未交房)。在2012年11月开发商向购房户发出通知:因故工程延期至2013年9月底前交房,愿按合同约定的以所交房款的日万分之壹支付违约金,并在交房时一并结算。买受人书面回复要求开发商按对等原则以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对此不予答复。为此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对等原则以所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对此,法官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约定以日万分之壹支付违约金过低,应适当调高;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对等的,应按约定以日万分之壹支付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对等,应按对等原则以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合同附件六中对交付首付款违约责任约定本案不应考虑。因为合同是在首付款交清后才签订的,该违约责任约定属多此一举,开发商无非想迷惑购房者而已。

    二、违约责任存在双重标准。合同附件六第二项按揭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中规定: 2、拖欠首付款之外的房款,按欠款的日0.5‰(即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3、因买受人未同意变更不足按揭贷款或未贷到款的房款付款方式,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买受人应以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4、买受人拖欠出卖人因承担担保责任垫付银行按揭贷款,3日以内按贷款总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大于3日按贷款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违约责任在本合同附件六中已述及的,按其约定执行,违约责任在本合同附件六未述及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因此双方当即另行签订附件六补充协议。附件六对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规定如此详细和奇高,你能说它未约定违约责任吗?显然不能。所以不适用所谓权利义务对等的第1种方式执行(这是开发商设定的迷魂阵)。反过来说,若是开发商起诉购房户拖欠房款,他会主动要求对方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吗?显然不会,因为它相当于银行存款利率,实在过低。但开发商延期交房却规定按日万分之0.5—1的比例计付违约金(小于3个月按0.5,大于3个月按1)。同样是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相差5—60倍,明显有失公平。同一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标准应是一致的,且不论基数大小,不能有双重标准,否则显失公平,属霸王合同,并助长霸王合同产生,有违《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法应同等对待。

    三、以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属过高,合法。日万分之五,也就是相当于借款月利率一分五厘,而借款月利率可以高达二分五厘也属合法,因此以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属过高,合法,应予支持。

    由此完全守约的买受人可以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规定及上条公平原则规定,请求变更为“出卖人延期交房,按所交房款的日0.5‰(即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条款变更后,原条款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该合同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有效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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