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5月张某邀李某合伙购买林权,因李某资金不足遂向张某借款四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一分。后因森林遭雪灾,致使合伙亏本,李某在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尚欠张某利息六千元,并当即出具一份六千元的借据给张某,以此结清本息。之后张某向李某催还借款,李某以合伙亏本及未借款六千元为由拒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六千元。
分歧:法院受理后因调解不成,法官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另出借六千元给李某,借款不存在,利息不能转入借款本金,借据属无效,应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据有效,应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
一是六千元欠款真实存在。本案中李某原欠张某六千元利息是不争的事实,现李某认可欠利息,张某认可欠借款。
二是六千元借据不属于出借时利息转本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贷款人在出借款时将利息打入本金的部分无效。如甲贷款一万元给乙方,约定月利率一分、期限一年,但在付款时甲提前收回利息一千二百元,只付八千八百元给乙,乙出具一份一万的借据给甲。此举纯属出借时利息转入本金,据此转入本金的一千二百利息无效,甲只贷款八千八百元给乙方。但本案利息转为本金的时间点是在借款到期后,而不是出借时,与司法解释的时间规定截然不同,所以不属于出借时利息转本金。
三是四万元借款权利义务消灭的同时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在无钱还清到期利息的情况下,向同一债权人借款六千元还清四万元借款本息,原四万元借款本息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但双方之间产生了六千元借款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款无需实际交付。
因此,李某出具给张某的六千元借据有效,李某应当归还,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