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汤某,原是一家矿业公司的员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生活也还算过得去。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月的某一天,汤某因公受伤,伤残七级。
2016年1月,经永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该矿业公司赔偿汤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裁决书生效后,该矿业公司仅支付汤某赔偿款2万余元,其余款项一拖再拖,严重影响汤某的生活。无奈之下,汤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矿业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已经停产一年多,目前只有土地、房产、小车和剩余的大理石板材等资产,只有变卖这些资产才能支付赔偿款。可是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公司还有挖机、铲车。对此,公司负责人称,挖机和铲车还在矿山上,但是钥匙被原来请来的浙江的采矿工人扣走了。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该矿业公司的大型挖机一辆。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和其他股东协商,先行支付汤某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