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遇障碍物酿事故 管理单位担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08-16 16:44:28


    永丰法院网讯  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突遇障碍物,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找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遭拒赔,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2016年1月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费、已垫付的路产损失费等合计36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2015年7月20日20时20分许,原告李某(附载郭某某)驾驶赣DF0232号小型轿车以90-100码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抚吉高速公路150KM处时,发现前方有障碍物(后证实是蓬布),因避让不及,撞上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乘车人郭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无法查明蓬布的掉落车主,无法认定责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驾驶的赣DF0232号小型轿车在抚吉高速公路150K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郭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到医院进行CT检查,花去检查费610元。经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车的损失为50850元。此次鉴定花去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事发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为被告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公司经授权可对事发高速公路收取过路费。同时,该公司的下属单位抚吉高速乌江管理所每天在上午8时至下午6时会对事发高速公路进行巡路,每月会安排四个晚上进行夜巡,事发当晚没有安排夜巡。另外,事发高速公路每天的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也会有清洁工打扫。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选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进入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后,领取了通行卡,就意味着被告允许原告的车辆通行,原告需缴纳过路费,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和管理者,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享有对通行车辆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没有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蓬布掉落没能及时发现并清除,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完全履行保障所管理的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致原告的车辆经过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事故,因此,被告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存在管理疏忽的违约过错责任,故对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虽然举证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进行了清扫并履行了巡查义务,但因高速公路不同于普通的公路,被告的注意义务是最高层次的,被告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当然,被告赔偿后,有权向掉落该障碍物的车主请求赔偿。另外,原告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自身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该院判决被告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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