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偿还债务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08-10-15 10:06:09


    问:我2005年9月12日向我一个朋友借了3000元钱,欠条上注明自借款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后来,我由于生意不好,没有钱还他,他也一直没有向我提起还钱的事情,直到2008年5月份,对方才来到我这里提起还款一事,我当时也没有多少钱,但对方逼得太紧,我无奈又向亲戚借了些钱才还了他3000元。我后来听别人对方的欠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3000元我可以不还给他,请问,他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我能要求他返还吗?

                                                   永丰   小刘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义务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所以,你的问题属于《民法通则》138条规定的情形,由于你事实上确实欠了对方3000元,而且你的还款是基于你欠款的事实和你的自愿,对方接受你的还款在法律上不构成不当得利,你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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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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