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08-10-16 09:04:28


    问:2006年10月5日,谭某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我向谭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谭某却说服装滞销,尚未收回资金,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后我又多次找到谭某要求还款,其仍称无钱还款。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从谭某朋友处得知,谭某的妻弟李某在2006年初的时候曾向谭某借款8万元用于购房,还款的期限早就到了,但李某并未向谭某还款。请问:我可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偿还借款?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人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合法;第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第三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五是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六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代位权。

    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你对谭某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谭某对李某的债权并不属于人身专属的债权,且谭某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李某行使已到期的债权,且对你的债权造成损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因此,你必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能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而不能直接向李某要求偿还借款,并且要求李某偿还的范围是5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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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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