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赠与物能请求返还吗?

  发布时间:2008-10-16 09:14:29


    问:2007年10月1日,经人介绍我与本地21岁的女孩李某相识,之后双方于同年11月20日办理订婚议式,在订婚之日,我给了李某父母3000元彩礼,同时送给李某白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订婚后,李某来我家时,我与她有过几次性生活。2008年1月,因双方性格不合,我提出与她解除婚约,李某也表示同意,但拒绝退还彩礼及白金戒指、金项链,反而向我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婚约解除后送给李某及父母的彩礼我能请求返还吗?

                                                   永丰 肖兵

    答: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尽管《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婚约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已成为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订婚后,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

    因此,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预想到今后婚姻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姻和恋爱关系的成立,又是为了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你与李某解除婚约后,若李某及父母拒绝返还彩礼及白金戒指、金项链,你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婚约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又可任意解除,谈不上精神受有损害,虽然婚约订立后你与李某发生过性行为,但因此种行为有违道德规范,因此,法律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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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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