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找不到债权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8-10-16 09:18:13


问:

  一年前,我因购房之需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2倍,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期限届满时我去向李某还钱,但找了几次也没有找到他,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他到外地做生意去了,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考虑到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将要支付更多的利息,所以我很着急。请问,债权人李某现下落不明,我应如何归还这2万元借款及利息?

                                                   永丰 郭亮

 

答: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于提存部门,根据1995年6月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应当是公证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即你应首先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提存的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办理提存公证,此时你就可以将借李某的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自提存之日起你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你就不用继续支付借款的利息了。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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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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