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天晚上,我骑摩托车回家,由于路灯较暗,我没有发现前面的路面在挖坑施工,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我左腿骨折。后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问:我能否要求施工人赔偿?
永丰 张小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你所讲,你的情况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不足以使任何人在正常情况下避免损害的发生,就可推定施工人有过错。所以如果你所遇施工挖坑地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你就可以向施工人要求赔偿,否则,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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