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母亲今年上半年被摩托车撞死,此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认定肇事摩托车主张海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我方作出让步,与对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1、张海洋自愿赔偿罗红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3000元;2、付款方式:2008年2月19日付给乙方壹万叁仟元, 2月25日再付给乙方叁万元,3月5日付清余下叁万元给乙方;3、以上赔偿金必须在约定之日内付清,延期违约一切后果由张海洋负责……。协议签订后,张海洋在2008年2月19日支付了13000元,2月25日支付了30000元,余款30000元一直未付。现对方不再履行,问:我方可否反悔,认为该协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重新要求赔偿?
永丰 袁卫敏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及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你方与对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协议中没有对协议的效力作特别约定,即约定被告方如不按期付清款,此协议无效等,所以该协议并不存在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你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协议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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