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出村后是否仍享有土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2009-03-09 16:12:02


问:

    我系永丰县塘边村委会胡家边村小组成员,我的户籍仍然在胡家边村小组。1998年5月,我与胡家边村小组签订了3.51亩的土地承包合同。2008年8月永丰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胡家边村的土地41.224亩,这其中我被征收的承包土地为1.04亩。胡家边村已按责任田承包户实际被征收土地每亩3万元分配到其他各承包户,却以我搬到外村居住为由,一直未向我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分配款,问我能否要求分配该款?

                                               永丰    杨某

答:

    1998年胡家边村与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当地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也符合现行的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虽然你不在胡家边村居住,但你的户籍仍然在胡家边村小组,且胡家边村小组也未收回你的承包土地。因此,可以认定你仍是胡家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应予支持,故你可要求分配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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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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