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998年至1999年,我和彭某等5人合伙承包了永丰县潭城板鸭厂。2000年我们拆伙。2001年3月3日我们5人对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了清算,并写了亏损金额分担一览表,明确约定欠乐安邹振清24700元,由5人分担,每人4940元。2005年邹振清起诉我时,由于当时没有找到亏损表,法院判决由我一人偿付,现我找到了亏损金额分担一览表,问我能否起诉,要求彭某等4人和我一起承担该笔债务?
永丰 徐某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根据你讲的情况,拆伙时,你们对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了清算,并写了亏损金额分担一览表,明确了各自债务的承担,可认为是在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故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你去找过彭某等4人,主张该笔债务属合伙债务,没超过诉讼时效,该笔债务可以由你们5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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