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8年6月25日,我丈夫与同村黄某发生吵打,经派出所调解,由我丈夫出200元药费。因当时我不在家,回来后得知,6月26日早上6点,我走到黄某家想问些事,黄某不在家,只有其妻朱某一人在家,俩人话不投机之后发生争吵,但没有拉扯打架,突然他家的狗从厨房出来将我咬伤。事后,对方认为是我到他家造成的,不肯医药费支付,所以我想问能不能得到药费赔偿?
永丰 李某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你的陈述当中看,对于咬伤你的狗,你并没有实施任何过错行为(殴打等),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黄某、朱某应当承担赔偿医药费的民事责任。你可起诉要求人黄某、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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