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赠与义务能否免除?

  发布时间:2009-04-22 15:06:37


问:

    周某在二00六年考取了一重点大学,因家境贫寒,无法入学学习。当地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号召社会各界进行资助。个体户陶某表示愿意帮助周某完成四年大学,每年赠与周某6000元。前二年,陶某及时向周某给付了赠与款项。二00八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陶某经营的公司效益下滑严重,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便没有向周某支付赠与款项。请问;陶某可否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永丰   何某

答:

    陶某可以不再向周某支付赠与款项。理由:根椐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免除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不是身体健康、政治地位、名誉影响等方面的变化;(2)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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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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