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当事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救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因此,如果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是,已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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