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诉讼风险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08-10-23 10:41:10


    有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片面地依赖于法院,将胜诉与败诉的结果全压在法官身上,认为只要将诉状交到法院,一定能实现他们的诉求目的。但由于证据不足或是案件已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致使案件结果并非如当事人所愿,部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转而对法官产生怨恨心理,有的甚至上访、缠诉。

    其实,打官司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有些案件当事人持有的欠条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但他们却认为只要有欠条,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欠钱者还钱,殊不知法律上有诉讼时效。而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胜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庭人员依照法律可以直接为其立案,但该庭人员认为他们有义务为当事人着想,充分行使释明权,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醒当事人可能已失去了胜诉权,若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及时收集证据。

    2、诉讼请求不合法的风险。离婚纠纷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应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若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审查不严而予以立案,则审判庭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及诉讼成本,同时也会令当事人责怪法院。立案庭应严格审查,不予立案,提醒当事人在满六个月之后再来起诉。

    3、不按时出庭的风险。立案庭接待过一位当事人,她来询问自己离婚案件进展情况,而在案件流程表上反应此案按撤诉处理。经查原来由于当事人未按时出庭,致使审判庭认为其放弃了诉讼请求,因此将此案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无奈,暂时放弃了再次起诉。而被告人不按时出庭,也是放弃了抗辩权,必须承担缺席判决、举证不能的后果。

    4、证据不足的风险。很多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来立案时会说一句话:“法官,帮帮忙!一定要让我离婚”,而此句话实现的前提应是:你有足够的证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时,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5、漫天要价的风险。诉讼中,当事人看到其他人因同类型案件获得了高额赔偿,于是以此为凭胡乱猜测、漫天要价,甚至要求不合理或不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而这些远远超出获赔的可能,会导致诉讼成本大幅提高。

    6、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提起诉讼,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出现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大多数存在此种风险。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即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诉讼费无人承担。因此在立案时有必要应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使其在申请执行前就做好心理准备,树立风险意识。

    很多法院立案庭会制作诉讼及执行风险告知书,加强立案阶段诉讼引导工作,使当事人具有风险意识;严格审查案件,避免当事人讼累;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立案,积极预见当事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行使释明权。这些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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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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