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农村地区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08-10-16 09:09:41


    人们都习惯把结婚说是终生大事,这充分说明大家对结婚问题的重视,但是很少有人会把离婚也看成是终生大事,在我们这个日益崇尚个性和自由的时代,离婚,和结婚一样被赋予了自由的含义,甚至有些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们对离婚问题的误解。其实,离婚和结婚一样,同样是人生当中的重大抉择,随着改革的进展、时代的前行、社会的变迁,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这不仅是个别地方的现象,而是全国普遍性的的问题,结合其他地方的一些调查情况,本文对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离婚情况做一些认识和分析。

    一、农村地区离婚案件特点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离婚案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庞大,并增长迅速;在农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民事案件比例一般都很高,据统计,笔者所在的法庭最近五年,离婚案件都占立案总数的70%,有的年份还占到80%左右。这充分说明在我国农村广大地区,离婚是法院案件来源的“大户”,而且这一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改变,甚至有增长的趋势。

    2、离婚缘由大多相似;纵观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缘由,主要集中在:夫妻不睦导致夫妻吵架、家庭暴力;夫妻互不信任导致相互猜疑;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转移”等。

    3、案件调和及撤诉的少,判离和调离的多,案件审理难度在加大;有许多来法院离婚的夫妻基本上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或者是经过多方调解无效,有的甚至已经把离婚协议都签好了,就等法院的确认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等很多方面,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新的纠纷甚至暴力冲突,例如有的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不择手段,甚至采用以死相挟的不正当手段,法官遇到这样的事往往很难轻易下判。

    4、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 ;众所周知,女性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在家庭中经常受到各种身心方面的伤害,为了摆脱痛苦的婚姻生活,加上农村妇女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选择了诉讼离婚。

    5、离婚案件有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婚姻本是终生大事,不可轻易或结或离,但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结婚或者不到一个月,或者一两年就来法院离婚,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当下年轻人对婚姻的价值取向问题。

    6、物质财产争议是大多数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能够和好的可能性都不大,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而子女的抚养的主要方面还是抚养费的问题,因此,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当事人对财产和物质方面的争议越来越重视,有的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解决物质财产争议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二、农村地区离婚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草率,婚姻也搞“闪电战”;在法庭办理的诸多离婚起诉状中,有很多当事人都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父母包办等作为离婚的第一理由,这不仅在农村,在其他很多地方应该也是很常见的,但是农村尤为严重,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还很难改变,往往是双方父母在媒人的说和下达成意见就让双方结婚,婚前缺乏对对方的性格等各方面的必要了解是不争的事实,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由此引发夫妻矛盾,而且在矛盾激化后往往会走上离婚的道路。

     2、“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尽管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很多地方,一直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农村这一现象尤为严重,“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都是这一观念的体现。在那样的家庭,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前感情还可以维持的话,那么如果在女方生育的是女孩以后,夫妻感情以及夫妻与家长的关系都会变的很难维持。

    3、“婚外恋”导致感情破裂;“婚外恋”似乎只有在城市才可能出现的现象,如今在城乡一体化和打工潮的带动下,大批农村青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追求更加舒适的生活,纷纷进城务工,有许多新婚夫妇结婚不久就各自踏上了打工的路途,两地分居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那些在农村受苦进城的青年来说,在城市长期呆下去是他们非常渴望的,为了他们的“城市梦”结束他们的农村婚姻也就“顺理成章”了。

    4、农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如果妻子在家里遭到丈夫的殴打甚至侮辱,大多数妇女都会忍气吞声,自任倒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样无疑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但随着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入,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选择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5、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应导致婚姻价值观的扭曲。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思想上没有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媒体尤其是电视、报刊对婚外情近乎鼓励、赞扬性的大量宣传,导致了一些农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在农村,健康文化生活严重匮乏,大众文化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健康的低级歌舞表演充斥乡村田野,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缺乏正确的引导,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婚姻看作儿戏,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6、为摆脱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使婚姻当事人大胆提出离婚。由于农村长期落后,文化思想素质普遍不高,婚姻家庭中受旧思想、旧文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钱财的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上,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随着近些年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他们的在各种城市文化思想的熏陶下,以及自身经济状况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感到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重要性,逐渐抛弃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产生离婚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在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仍然较深,相当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主要是女方)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引发诉讼。

    三、大量农村离婚案件带来的影响及其评价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一些离婚当事人去追求更加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摆脱不幸婚姻的束缚,可以使那些长期受虐待的妇女从此得以“解放”,对那些已经死亡的婚姻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夫妻来说,离婚无疑是一种解脱。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离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好事,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是主要的,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其社会效果往往比法律效果更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在农村传统的家族观念还很强,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动辄双方把能叫到的亲人都叫上以壮声势,有的还认为作为被告是一种耻辱的事情,这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有的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引起恶性暴力冲突等刑事案件的发生。还有就是在农村地区的婚姻有很强的地缘性,“娘家”和“夫家”往往相距不远,低头不见抬头见,双方一旦闹到离婚必然回给两家的和谐相处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贻害无辜的下一代。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感觉比同龄孩子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他们因为从小缺乏父母的关怀,很容易被社会一些不良习气所影响,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地步而不能自拔,从而成为父母离婚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般来说,离婚最大的受害方是女方,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真正对妇女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的条文还很少,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支持。一旦女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那么她的探视权就受到严重的威胁,男方往往会对女方的探视请求视而不见,甚至强加阻拦,这对离婚妇女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往往涉及一个家庭的团圆与幸福,一些夫妻特别是年轻夫妻纯粹为了个人喜好或冲动而动辄要求离婚,而不考虑家庭的存在及子女的成长,这是极不负责任表现,更是不道德的。

    总之,我们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出发,积极做好离婚纠纷工作,尽量把离婚案件对家庭的损害减到最底,努力促使离婚案件数量降下来,这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立法方面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婚姻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不能摆脱法律依据空白或不足的局面。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仍然是今后立法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从一般情况来看,妇女一方是离婚诉讼的弱势群体,其经常是离婚的最大受害者,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妇女在离婚诉讼就缺乏比较完善的倾斜性保护,目前我国对待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出现一定的空白。

所以,为了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离婚案件对妇女的保护力度。具体来说,可以适当减少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将离婚案件的过错损害赔偿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应当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二)政府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保持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遏制离婚案件上升方面,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首先,要继续加强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大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的生育观及养老观。我国大部分农村还很落后,特别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根深蒂固,要降低婚姻纠纷,就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根除那些落后的传统婚姻观念,各级政府可以从宣传社会主义新型婚姻观、制定具体奖励和惩罚政策、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等方面促进农村家庭的和谐。

    其次,要大力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我国目前的民事调解组织和机构可谓是非常庞大,基本上建立了覆盖各个乡镇村的人民调解网,这有利于把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但是,农村调解机构和组织大多存在这些不足:一是调解被动性;大多数调解组织对近在眼前的婚姻家庭纠纷过于被动,二是调解形式化;有许多民事案件的民间调解都不深入调查实际情况而把调解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三是调解缺乏权威性;目前来说,除了人民法院调解具有强制力,其他组织和机构对婚姻纠纷的调解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问题需要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应当鼓励调解人员多注意身边群众的动向,遇到纠纷要主动出击,掌握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同时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程度,不能浅尝辄止,多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出发,争取把纠纷解决在最小范围。

    再者,对离婚案件的弱势群体和受害方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弱势群体和受害方进行法律和其他帮助,支持他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不仅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符合我国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真正服务型政府所应当做到的。

    (三)法院方面

    法院作为离婚案件的法定受理机关,处于与婚姻家庭纠纷“战斗”的第一线,法院的工作往往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未来,法院必须高度重视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第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议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审理离婚案件还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第二,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尽量使离婚案件以调解结案。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调解工作要贯彻案件审理的始终,即使判决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对法院的依法判决予以理解和支持。同时,调解形式应当不拘一格,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调解,有利于家庭的幸福的方式方法都可以采用。比如有的法院采取“圆桌聊天”、“温情调解”、邀请乡镇声望较高的村干部或年长者参与调解等方式就可以很好的借鉴。

    (四)新闻舆论方面

    新闻舆论机构应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对宣扬家庭暴力、婚外恋、包养情人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各种新闻媒体应当立场鲜明,大力宣传和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对封建腐朽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予以彻底批判。同时要以各种形式普及婚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屏弃违法的封建习俗,以法律法规做为自己行为导向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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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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