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联系

  发布时间:2010-05-21 09:08:52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购买房产、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时,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而这笔价款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的消费者往往有些不明所以。“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消费者不分清楚随意取舍,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依法对两词的解释将有可能背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因此,消费者应该格外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定”与“订”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20%),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 

    而订定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订金常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场合。它是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订金”的作用、含义双方专门约定,如未明确约定“订金”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也就是说不能“双倍返还”,此时,“订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付款。所以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定金和订金虽然都是预先给付,且都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但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赔偿。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在资金上提供支持。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具有惩罚性。而订金给付后,订金交付方不依约履行,不能要求收受方退还订金;订金收受方不依约履行,只需原价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一方需支付金钱的合同,常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5、二者数额的比例不同。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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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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