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发布时间:2010-11-08 16:14:07


                            序言

    公正在人们的眼中是非常理想的境界,是人人向往的东西。从法的内容和功能来分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程序法是指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和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手段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虽然现在有诸多的法律对司法程序作出规定,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做法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做法对吗?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精髓,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实现实体内容的手段、方法,两者是缺一不可,同时并重,两者相互联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民事、行政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总是统一的,但有时会发生冲突,如有时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

    实体上的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上的公正。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到或所受到的是否公平正义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为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实现实体上的公正。这就要制定一个人人遵守的规则,只要执法者遵循了规则,即使实体上不公正,在程序上是公正的,那也只能说是公正的。

                     中国对此问题的做法和态度

    在我国,由于在古代对程序法作出的规定少而甚少,几乎没有程序法的规定,只注重实体。导致我国传统的做法都是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这种做法突现了诸多弊端,据有关数据统计,程序有问题的案件占80%以上。程序上不公,不管实体如何,程序是无法倒流的,除有法律规定例外,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 (二)项“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这就是程序倒流。有人认为程序上容易补正,要实体公正就行,但是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哪来实体上的公正?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我国有的法学者也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虽然有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没有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说明我国越来越注重程序公正,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重实体的做法,跨出可喜的一步。应该说社会是进步的,也是和谐社会必有的音符。

                      如何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要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非常难的,只能说是相对的实现,这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在我们实现两者公正的过程中,要做到:

    一、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从各方面考虑,制定的法律是一部完善可运行的法律,要体现法律的价值。

    二、法律的执行者要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执行,要严守中立。这一点我国宪法就有规定,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实际上就是裁判者严守中立的一种体现。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认知和对社会的良知进行判断,不受诉讼参加各方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意见的支配,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干预,不作政府权力的附庸;也不受社会舆论的控制和影响。同时,严守中立还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裁判者都不能审理他(或她)本人的任何案件以及与他(或她)有血缘、联姻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的任何案件,这就是世界各国都在其诉讼制度中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回避制度的缘由。

    三、程序要公开公正。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程序一律公开。公开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程序公正的特性之一,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一般意义上指的公开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一律都采用公开程序。从内容上说,公开包括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及相关规范必须是公开的、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仲裁案件的仲裁庭组成人员、负责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是公开的;从对象上看,公开包括对所有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这里所说的社会,包括新闻媒体在内;从操作过程看,包括参与机会被告知并被保障,包括公开地听取一方和双方的意见或陈述,包括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公开质证,包括各方在公开场合就争执的事项进行辩论等,还包括最终处理结果的公布方式是公开的,等等。

    四、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在矛盾是寻求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个案有个案的特征,在追求个案的正义时,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矛盾,何者重,何者轻,取其轻者,更能体现司法公正,也更符合民众的意愿。

     五、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执法的重要保证,也是人们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

                          结束语

    能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对于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是不易的;能让人们感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更是不易。在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司法工作人员为司法公正做出自己应尽的努力,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公众,也就问心无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不难的。总之,我们要正确认识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审判实践中,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资料:

    1、《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者不详;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及其相互关第研究――以司法特别是诉讼为观察角度》,作者:游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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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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