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抚养亲生女儿 法官以情感人唤回亲情

  发布时间:2008-10-16 09:53:30


    永丰法院网讯  4月1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一起因不抚养亲生女儿而引发的诉讼,被告程晓自愿给付原告罗欣(女,2005年5月26日生,化名)2006年至2008年的抚养费8000元,此款当即付清,此后每年9月1日付清次年的抚养费4000元直至罗欣成人。

    2005年10月,原告罗欣的父亲因车祸不幸去世。去世后保险公司理赔6万余元,全部由被告程晓一人收取。2006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丢下原告随祖父母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对原告尽任何义务,而原告祖父母年迈无力抚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原告成人。

    因原告年幼,未到庭。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理应给付原告抚养费。

    被告则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原告,而且原告是罗家人,理应由罗家人抚养。

    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庭审中断。主审法官立即喝止争吵,宣布休庭。休庭后,主审法官找到被告到办公室谈心。主审法官对被告说:“抚养儿女是法定义务,况且你有劳动能力,年轻力壮,没有理由不抚养孩子啊。虎毒尚且不食子,你怀胎十月的孩子你就不心疼吗?”被告低头沉默不语。“你想看看孩子现在的样子吗?”法官问道。被告猛的抬起头,眼睛闪烁着光芒。法官立即走出办公室,叫原告的家属把原告带来。原告家属很抵触,说被告没有出钱养孩子,不让被告见孩子。法官对他们说:“你们谁也割不断她们的母女关系,你们开庭时也说被告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被告看孩子是她的权利。试想在孩子的心中谁能代替的了母亲,亡者在天有灵,也不愿意看到骨肉分离的事情。”家属们随即平静下来,很快把原告接了来。“妈妈”孩子象小燕子一样扑进了被告的怀里,“妈妈我好想你”,母女抱头大哭起来,被告仔细抚摸着原告瘦小的脸庞,断断续续呜咽的问着分别一来的一切,一对分离近两年的母女再次相见,在场的原告家属及法院工作人员无一不被感动,都默默退出了办公室。半个多小时后,被告抱着孩子出来,对法官说:“我愿意承担欣欣的所有抚养费,今天付两年的,以后我每年都会准时汇给她。”被告又转过头对原告的家属说:“感谢你们对欣欣一年多的照顾,由于我现在条件有限,请你们继续帮我照顾欣欣,等我条件好起来就来接她和我一起生活。”原告的家属目睹了刚才的感人场面,都没有提出异议,答应了被告的要求。

    签完调解协议后,被告抱着女儿去买衣服了,看着她们远去的背影,法官们默默祝愿着她们的生活越来越来,早日母女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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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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