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债务缠身解散清算 “新公司”改头换面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15 09:33:02


    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7月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将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新公司)账户上扣划的而来的11万元发放给了13名受损养猪户,领到赔偿款的养猪户个个笑逐颜开。可在养猪户的笑容背后,却是执行人员半个多月奔波忙碌的汗水。

    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期间黄冬保等13名养猪户因饲料质量问题而与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旧公司)发生纠纷。在双方多次协商后仍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黄冬保等13名养猪户无奈之下于2006年5月起诉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黄冬保等13名养猪户11万元。后经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判决生效后,由于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如期履行义务,2008年3月20日,案件依黄冬保等13人的申请而进入了执行程序。在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于2008年6月10日前往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本上,执行人员发现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由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清算,该公司价值两百多万元财产已经分配完了,其中“朱师傅”名称及注册商标已经转让给了一家新注册的公司,即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

    执行人员在经过5天的反复查证后发现赣州市朱师傅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后其“朱师傅”名称及注册商标由新公司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无偿获得的,且两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同,占95%以上份额的股东也是同一批人,“新公司”在继承了“旧公司”权利的同时也承担旧公司的债务。在经过了合议庭的反复研究讨论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裁定,裁定变更“新公司”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此同时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农业发展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

    由于执行人员掌握的证据充分,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在收到变更裁定书后,未能提出有效异议。2008年6月22日,执行人员将赣州市朱师傅预混饲料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存款11万元扣划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至此,这件复杂的异地执行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庆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