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0月28日,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段某,看到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其出示拘留决定书后,当场偿还现金一万元并交出奇瑞QQ轿车作为一星期内偿还余款3万8千元的担保。 段某于2004年11月向永丰县潭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6.8万元,约定于2005年11月归还。但到期以后段某只偿还其中的3万元。信用社经多次催收未果,将其诉至永丰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段某于2006年11月前偿还欠款,但到期后段某并未履行此义务。
2008年10月15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查到段某有一辆奇瑞QQ轿车并有多处住房。但多次找到段某时,段某却拒绝履行,并表示“身无分文”。执行人员耐心地对其说服教育和宣传相关法律,并反复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解释,但段某依然无动于衷。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于10月28日依法向段某出示拘留决定书。段某的态度马上发生巨大变化,声称已经意识到自己错了,并当场交出一万元钱,并和执行人员协商,同意以那辆奇瑞QQ轿车作为担保,在一个星期内偿还余款。鉴于段某已履行部分义务并以轿车担保履行余下义务,执行人员向其宣布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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