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交通肇事致人伤残,判决后有钱不赔却盖新房,最后新房未住先进班房。2008年10月28日,在查明被执行人肖四达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永丰县人民法院立即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07年5月7日,车主肖四达驾驶自用小型汽车将行人徐明晖撞成重伤,致使徐明晖住院治疗30余天,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经交警鉴定,此次事故肖四达负完全责任,受害人徐明晖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徐明晖多次与肇事车主肖四达协商医药费问题,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虽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受害人徐明晖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肖四达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元。
2008年4月5日,永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肖四达十日内支付徐明晖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共计3.25万元。
判决生效后,肖四达以自己无钱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徐明晖于2008年10月20日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肖四达正在建一栋四层新房,并不具有无履行能力的情形。10月2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立即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肖四达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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