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乡政府配合执结一起涉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12-27 21:22:01


    永丰法院网讯  12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在永丰县八江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顺利执结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领到执行款的申请人袁信德等人终于可以把压在心头的一块大石放下。

    2006年,永丰县八江乡茶口村委会的村民袁信德等人因林业承包合同的执行与八江乡茶口村委会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袁信德等人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林业承包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06年5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袁信德等人的诉讼请求。袁信德等人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合同无效,由八江茶口村委会承担诉讼费8585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八江乡茶口村委会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承担8585元诉讼费的义务,袁信德等人于2006年12月1日,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依法向八江乡茶口村委会送到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过后,执行人员经多方查证,发现八江乡茶口村委会本身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2008年11月,永丰县人民法院按上级法院和县政法委的安排和部署开展统一集中执行活动,该案被作为重点案件挂牌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执行人员将该案情况向茶口村委会的上级机关八江乡政府进行了通报,八江乡政府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

  在八江乡政府经管站的帮助下,执行人员了解到,2009年八江乡茶口村委会在八江乡政府经管站正好有一笔数万元的转移支付款归其所有。2008年12月17日,执行人员找到了八江乡政府的主要领导,请求配合将转移支付款的8585元扣留下来,用以偿还该案的标的款。

  八江乡政府主要领导当即表示,转移支付款还有一个多月才到,愿意由乡政府先替八江乡茶口村委会垫付,以帮助法院尽快了解该案。12月25日,八江乡政府将款项如期汇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这起林业承包纠纷案终于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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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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