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仍烟头酿后果 拒不赔偿被拘留

  发布时间:2009-03-09 15:45:21


    永丰法院网讯  因一时疏忽,乱仍未熄灭的烟头,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邻近果园损失,而后又拒绝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3月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自安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

    2008年5月16日下午,被执行人陈自安在永丰县恩江镇万母果园基地的菜园里挖准山时,将抽完但未熄灭的烟头仍在旁边的杂草中,烟头点燃杂草后,火势随风迅速蔓延到邻近的果园,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该起火灾造成邓财生、肖自然、金建华、刘文香、金浩等人的果园严重损失。此五人于2008年6月18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令陈自安赔偿邓财生37000元、肖自然53000元、金建华2100元、刘文香37631元、金浩172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多次到陈自安家中劝其履行赔偿义务,并作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陈自安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遂报经院长批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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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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