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2月20日,在当地镇政府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刘飞的物品强制搬迁到了指定地点,将物品登记成册后交由被执行人刘飞的妻子保管,顺利执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年5月,刘飞与唐文华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由刘飞承租唐文华的店面用于经营夜宵店,每月支付店租400元。2008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后,唐文华自己需要该店面,决定不再与刘飞续签租赁合同。由于双方就刘飞对该店面进行装修所花费用的补偿问题未能一致,刘飞便拒不将该店面腾出,也不交店租。唐文华于2008年9月14日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飞从店面内搬出。2008年10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店面内搬出,同时由唐文华补偿刘飞6000元店面装修费。
判决生效后,唐文华将6000元补偿款交至永丰法院,但刘飞接到法院领款通知后,又觉得补偿款太少,因此刘飞既不领款也不自动从该店面内搬迁出去。唐文华无奈之下于2008年12月11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连同刘飞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多次找到刘飞,希望能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刘飞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均未成功,反而漫天要价,提出要3万元补偿金他才愿意将店面腾出来。2009年2月20日,执行人员亲自动手从早晨8点一直忙到中午12时,中途排除了被执行人刘飞的干扰,用了4个小时的时间将刘飞的物品强制搬迁到了指定地点,顺利执结了这起租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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