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小孩相邀在桥下洗澡,导致一小孩溺水死亡,从而使当事两家结下怨恨。4月16,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并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申请人张财根系永丰县佐龙乡罗付村委会下屋村人,被执行人张林生、张才香(张林生之子,14岁)是其邻居。2008年7月20日,张才香唆使张财根只有12岁的儿子张海波、张海浪去永丰县罗铺加油站桥下洗澡,张才香明知张海波不会游泳,他自己先跳到水里说水没有多深,喊张海波跳下去,导致张海波跳下水后沉入水中溺水身亡。两家从此形同陌路,矛盾不断,张财根于2008年9月份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丰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判令张才香、张林生赔偿张财根经济损失12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才香、张林生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财根于2009年2月12日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双方是邻里关系,张财根又陷入失子之痛中,执行人员高度重视,多次到张林生家中对其做了大量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劝其履行义务,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4月16日,在执行人员的劝导和陪同下,张林生主动拿出12000元钱,送到张财根家中,亲手交到张财根手中,并双手紧紧握住张财根的手不断地赔礼道歉,张财根也热泪盈眶,双方紧紧地拥抱在一起。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