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自愿调解却不履行,在银行存款20万元却拒不支付5万元的修路款,4月1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永丰县佐龙乡罗公园村小组罚款1万元。 2008年4月陈水根承包了永丰县佐龙乡罗公园村小组的“村村通”工程,负责将罗公园村小组通往佐龙乡的乡间土路修缮成水泥路。2008年8月,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罗公园村小组在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后,迟迟不将剩余的5万元工程款支付给陈水根。陈水根多次找罗公园村小组协商仍未能拿到工程款。陈水根无奈之下于2008年12月10日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公园小组于15日内支付剩余的5万元工程款。
调解协议生效后,罗公园小组并按期履行义务,陈水根于2009年3月13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09年3月19日向罗公园村小组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罗公园村小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后并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查证发现,2008年罗公园村小组的一块山地被佐龙乡政府征用。2009年初,佐龙乡政府将20万元补偿款拨付给了罗公园村小组。但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罗公园村小组的银行帐号时却发现只有不足千元的存款。
执行人员通过查看罗公园村小组的银行帐号的过往明细发现在2009年3月20日,也就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后,罗公园村小组帐号上的20万元分别转给了罗次军和罗小茂,后经查证此2人分别为该村小组村长和会计。
2009年4月1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呼了罗次军和罗小茂两人,并作出了对罗公园小组罚款1万元的处罚。由于执行人员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罗次军2人承认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并立即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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