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己方便拆人围墙 执行和解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09-04-22 15:04:10


    永丰法院网讯  为自己出行方便,被执行人王某未征得他人同意拆开围墙取道,经执行法官劝解,所拆围墙终于恢复原状。4月1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以和解方式成功将一起相邻纠纷案件执结。

    肖某等十住户购买的商住楼与王某的自建房屋东西相向,中间由原机械厂的一围墙隔开。之前王某通行有一条狭窄的小石路,但小汽车无法进出。2008年10月27日,为便于通行,王某雇请泥工在紧靠肖某等十住户商住楼的围墙上打通了一个月2米宽的缺口。肖某等十住户发现后多次向王某提出交涉,要求其恢复围墙原状,但均无效果。2008年11月9日、22日,肖某等十住户自行修复围墙时,遭到王某及其家属的强力阻扰。因协商未果,又自行恢复不能,2008年12月8日,肖某等十住户诉至永丰县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恢复所拆围墙原状。

    2009年2月19日,永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三日内恢复所拆围墙原状。但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恢复围墙原状。3月30日,肖某等十住户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奔赴现场,组织肖某等十住户与王某协商,于情于理做王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4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保证一天内恢复所拆围墙原状。

    4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将所拆围墙原状恢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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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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