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买名车 “别克”被扣人被拘

  发布时间:2009-09-28 16:22:22


    永丰法院网讯  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吴某的 “别克”车,并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慑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吴某于2009年9月27日委托其哥哥将欠申请人宁某的6万元全部还清。 

    被执行人吴某是从事木材经营的商人,由于购买山林缺少资金,于2007年从申请人宁某处借得6万元用于购买山林。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吴某迟迟不肯归还借款。宁某无奈之下于2009年4月9日起诉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吴某归还6万元欠款。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货款。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并没有按判决书偿还欠款。申请人宁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于2009年9月2日向吴某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反而将自己新买的“别克”车车牌取下,并藏匿起来。

    执行人员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吴某前不久购买的 “别克”车价值10多万元,6万多元的欠款其明显在其偿还能力范围之内,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9月25日,执行人员通过多方寻找,终于在永丰县一宾馆的停车场将吴某的“海马”车扣押。同时,鉴于被执行人吴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永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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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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