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买卖合同欠下仅仅几千元债务,而后却又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11月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张拘留决定书让被执行人刘干当场偿还现金3000元,并最终使这起买卖纠纷得以顺利执结。 2008年2月5日和2009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刘干分两次在申请人刘小辉的玻艺店购买玻璃,合计玻璃款3000元,刘干出具了欠条,后经刘小辉多次向刘干催讨款项,刘干一直未付。刘小辉于2009年6月份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丰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判令刘干偿付刘小辉3000元。
判决生效后,刘干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小辉于2009年7月27日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欠钱不多,执行人员多次到刘干家中劝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并作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刘干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于11月1日依法向刘干出示了拘留决定书。刘干的态度马上发生巨大变化,声称已经意识到自己错了,并当场交出3000元。
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得以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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