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日,在永丰法院执行人员的调解下,申请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分别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上了自己名字,并当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这两位因借款纠纷而反目的好友也重归于好了。 2007年9月谢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找到自己的好友钟某帮忙。钟某碍于好友情面不好拒绝,就将自己的50000元存款借给了谢某,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谢某货款一时无法收回而无力于2008年10月偿还到期借款,谢某也由于欠债众多而到广州躲债。钟某发现谢某外出躲债后,感觉被谢某所骗,于是于2008年12月6日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谢某承担。2009年4月1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钟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钟某于2009年9月5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谢某的家人用电话联系到了身在广州的谢某,并由谢某的家人向其转交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
执行法官在前后几次与谢某的电话通话中了解到,谢某并未打算赖账,外出不归一方面是在外躲债,同时也是在外讨债,而且已经接到货款,可以先还给自己的好友钟某,但必须由钟某自己负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执行人员向申请人钟某转达了谢某的意思后,钟某考虑到自己对好友缺乏信任,急忙起诉,也对不住好友,表示同意自己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由自己承担,而且谢某必须回永丰解释清楚。
经过执行人员多次努力,申请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终于在2009年11月2日双双来到永丰法院,并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谢某立即归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由钟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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