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自愿不履行 法院扣划强执行

  发布时间:2009-11-09 09:18:25


    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8年3月8日,傅国林与黄小来、汪宗泉、敖杏游、江西鑫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黄小来、汪宗泉、敖杏游、江西鑫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傅国林借款50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100万元。截止2009年9月4日止,经双方结算,黄小来、汪宗泉、敖杏游、江西鑫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傅国林借款172758元。

    傅国林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偿还欠款172758元。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自愿在2009年10月4日前付清原告欠款17275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681元由四被告承担。

    还款期限到期后,四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原告傅国林遂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丰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经查四被告之一敖杏游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有存款,执行人员依法对被告敖杏游的存款进行了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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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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