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1月13日清晨,永丰县人民法院将拒绝承担交通肇事赔偿责任的吴某从睡梦中抓获,面对突然而至的执行人员,吴某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这已经是永丰法院对他作出的第二次司法拘留决定。 2003年5月27日,吴某驾驶单人摩托车载着一同在工地上工的工友张某去上工。途中因吴某驾驶的车速太快而致使张某从车上摔下,经过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永丰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吴某对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仅向张某的妻子刘某支付了8000元治疗费,便再未出过一分钱。
2004年8月2日,永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吴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另判决吴某给付各项赔偿费用10851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如期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随后,永丰法院依张某的妻子刘某的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
早在2009年7月1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就对拒不支付赔偿款的吴某作出了一次司法拘留决定,事隔4个月,被执行人吴某仍漠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此,永丰法院的执行人员于2009年11月13日清早出击,将被执行人吴某再次擒获,面对再次前来的执行人员,吴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也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吴某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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