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损赔偿未果 法院强制执行履赔

  发布时间:2009-11-18 08:38:19


    永丰法院网讯  11月1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夏福根获得了各项赔偿金共237471元。

    2007年9月,被告恒盛公司作为投资人在永丰县城投资开发绿海星城一标段。为了顺利办理项目土建工程的报建手续,恒盛公司借用被告青原二建的建设工程资质。

    2007年11月15日,被告恒盛公司将承建标段中的君悦苑2#的基建工程直接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邓才生承建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07年12月5日,被告青原二建与被告邓才生签订了《工程质量承包合同》。

   2008年元月16日,被告邓才生将所承包的君悦苑2#的泥工作业的工程承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李德先,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李德先在施工过程中雇请了熊明发、熊福根、原告夏福根及其妻子邓人做事。

    在施工过程中因中途停电,被告李德先叫人拿电胶布和老虎钳来,被告邓才生在洒水。过了一会在场的人听到有人跌在六楼楼面上,大家看到原告夏福根跌在从6楼上7楼的木扶梯的六层楼面上,原告一手拿着螺丝钉、老虎钳,地上还有电胶布。原告在抢救后保住了性命,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此事原告与四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令被告李德先赔偿原告154202元,扣除已付1万元,尚需支付144202元;被告邓才生总共应赔偿原告77851元,扣除已付58610尚需支付19241元;被告恒盛公司应赔偿原告77851元,扣除已付5万元,尚需支付27851元,被告青原二建应赔偿原告39175元,四被告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夏福根于2009年10月27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丰县法院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四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恒盛公司在中国银行永丰支行营业部有存款35万元,执行人员依法对其存款按照应赔金额进行了扣划,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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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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