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1月16日,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永丰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了该县首例劳动仲裁执行案件。 王某系某保育院一临时教师,在保育院工作了近20年,2008年5月被保育员辞退,因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重大分歧,王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9月28日,永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永劳仲字[2008]04号裁决书,裁决保育院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王某办理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该裁决生效后,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保育院未按期自动履行,权利人王某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保育院送达执行通知时,保育院负责人对立情绪较大,拒绝签收。执行法官并不因此而有畏难情绪,而是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制定出执行方案。
为尽量减少矛盾的对抗性,力求和谐执行,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多做保育院负责人方面的思想工作措施,劝其自动履行,多次与其谈话和电话沟通,从法律和道义方面多解释、多告知、多提示,把法律讲透,把道理讲清,把事实讲明,力促其自动履行。
经执行法官明理释法后,被执行人保育院负责人解除了思想顾虑,其态度有了较大转变。2009年11月16日,保育院负责人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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