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仅用一天时间就为我解决了烦心事!”3月2日,当申请人杨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两千元标的款时,连忙说道。 原来,杨某系货车司机。2009年10月为货主李某装运一车煤炭,约定运费2000元。但李某以无现金为由,当场写了一张欠条至杨某,欠条上注明在2009年11月付清。但到期后,李某仍未付款。李某也多次向杨某催款,但均无效果。于是,无奈之下,对此事相当闹心的杨某向法院起诉。12月,永丰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五日内付清两千元运费。但判决生效后,李某还是不履行。
2010年3月2日,杨某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调查得知,李某系私有业主,完全有履行能力,于是,执行法官马上找到李某本人,向其说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劝导下,李某当场将两千元标的款交至执行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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