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执行不忘和谐 案结事了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5-18 09:56:02


   永丰法院网讯 “你们给我解释的很清楚了,这钱是该我出,我出的心服口服。”5月17日,被执行人文友发在交完执行款后感慨地说道。这是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和谐执行的又一起案件。

    2006年,文友发与严光明、李永生合伙开办了永丰天诚水泥砖厂,后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欠下涂建华12000元水泥款没有支付。2009年4月,涂建华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丰天诚水泥砖厂支付水泥款12000元。2009年7月,永丰县人民法院判令永丰天诚水泥砖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水泥款12000元。

    判决生效后,永丰天诚水泥砖厂并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案件因此进入了执行程序。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作为合伙企业的永丰天诚水泥砖厂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合伙人文友发、严光明、李永生却有履行能力。2010年5月1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文友发、严光明、李永生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文友发的银行存款12000元。

    冻结存款后,执行人员并没有直接扣划,而是将文友发传唤到法院进行说服教育。开始时,文友发情绪激动,对法院的做法不理解。执行法官对其细致的讲解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文友发提出的疑问也一一予以解答。最终使得文友发的心结一一解开,并于5月17日主动将12000元执行款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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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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