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前夫拒绝支付补偿款及小孩抚养费,执行法官亲情感化,三年积怨终得以化解。5月19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执行人祝某与申请人钱某冰释前嫌,钱某当场从祝某手领取了40860元补偿款及抚养费,一场夫妻离婚后三年的积怨终得以化解。 2007年4月15日,祝某诉钱某离婚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包括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钱某扶养成人,由祝某每月支付260元抚育费,祝某给予钱某25000元补偿款等。判决生效后,祝某未上诉,但也未履行。2008年3月,钱某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祝某,祝某提出自己生日时要带养小孩,并在节假日中应让其陪同小孩,称只要钱某答应此条件,可以自动履行应交款项。见此情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做思想工作,劝导申请人钱某看在祝某要求合情合理的情形下答应祝某,但钱某以祝某讲话不守信,必须先交清应交款再谈看望及带小孩的事。由于双方积怨较深,一时无法谈妥。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多次组织双方以及亲属一起做工作。终于,2010年5月19日,出于对孩子的疼爱,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祝某当场将补偿款及抚育费交至钱某手中,钱某也答应了祝某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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