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纠纷,而后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6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丰县永盛竹木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决定。 2008年12月23日,永盛公司请李华友驾驶车牌号为赣D47191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金泰建材市场。双方商定运费为7400元。当天晚上,李华友驾驶到丰城并在丰城服务区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扣留。2008年12月26日,李华友将货物运到安徽省合肥市金泰建材市场。但永盛公司以李华友向公安机关报警为由拒付运费。为此,李华友于2009年7月份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令永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李华友运费74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永盛公司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案子依法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多次到永盛公司要求其履行义务,并作了大量的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永盛公司负责人不以为然,并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法律尊严,永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永盛公司作出1万元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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