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曲线执行”结信贷积案

  发布时间:2010-07-27 09:14:05


    永丰法院网讯 在执行法官反复劝说下,被执行人杨某的母亲李某于7月26日到永丰县人民法院代为偿还了其子欠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3万元及其利息,这起难结的信贷积案终于在执行法官这种 “曲线执行”的方式下得以执行完毕。 

    2005年,被执行人杨某由于做生意缺乏启动资金而向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如期归还贷款。2007年10月,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08年3月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因此而进入执行程序。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方打听,得知被执行人杨某尚未婚配,杨某听说法院要来找其执行贷款后便很少回家,而是与一些社会青年在外厮混。由于一直无法找到杨某本人,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10年5月,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母亲李某平时会做点小生意,家中经济也比较宽裕,人也比较明事理。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她可以替其子承担责任。同时告诉她,其子由于为了躲避法院执行而经常在外和社会青年厮混,久而久之不免会染上好吃懒做的陋习,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被执行人家属为其代为偿还了贷款,也可以使杨某早日回家不在外面厮混。在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下,最终,被执行人的母亲李某同意了为其子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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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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