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拒赔付 法官劝导终和解

  发布时间:2010-07-29 16:09:42


    永丰法院网讯 交通肇事后拒绝赔付,在执行法官的劝导下中和解了解。7月2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4月30日,货车司机袁某开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导致李某住院花费医疗费等两万余元。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袁某负全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遂于2009年9月向永丰县法院起诉,要求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3.5万元。2009年11月,永丰县法院一审判令袁某一个月内付清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25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袁某未主动履行。

    2010年6月,李某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做双方工作,也多次组织双方执行和解。最后在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8月28日,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某当场支付3万元给申请人李某,余款申请人李某自愿放弃。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